物品無償借用合同的特徵有什麼?
一、物品無償借用合同的特徵有什麼?
從借用合同的概念可以看出借用合同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徵:
1、借用合同是出借人把出借物的佔有、使用權定期或不定期轉移給借用人的一種合同。
2、借用合同的標的物是不可消耗物、特定物。借用人借用標的物的目的在於使用,使用完畢後借用人要返還原物。
3、借用合同是無償合同。
4、借用合同是實踐合同、單務合同。出借人必須將出借物交給借用人,合同才能成立。
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別
(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在簽訂了物品無償借用合同後,物品的所有權人是會將物品的使用權移交至他人的,那麼該借用合同也是體現除了無償性以及互助性的特點,如果在無償使用物品時出現了損壞或者受到了損害後,借用人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必要時時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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