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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合同違約金的特徵是什麼?

一、工業產品合同違約金的特徵是什麼?

工業產品合同違約金的特徵是什麼?

工業產品合同違約金的特徵具體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第一、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反合同的一攬子違約金,也可以僅就遲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約定單項違 約金。

第二、違約金的數額是預先確定的。它使對損失的補償變得簡便迅速,是守約方尋求彌補損失的捷徑。一旦有違約,不必具體計算損害範圍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採用賠償損失的方式在適用中遇到的舉證和計算損失數額的困難,節省了費用,還可避免訴訟程序的拖延。

第三、違約金的適用不完全以實際損害為前提,也不以損失大小為絕對的支付標準。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是否給對方造成了損失,違約方都應當支付違約金。只是明顯不合理的或過分高於損失的,依當事人的請求可以減少。也就是説,違約金的支付與損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時也不宜過分懸殊。

第四、支付違約金不等於可以替代合同履行。如果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除非是專門對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

二、違約金的性質

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補償性的,有限度地體現懲罰性。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作為一種特殊的懲罰方式,具有自己本身所有的特性具體而言,違約金的適用不完全以實際損害為前提,也不以損失大小為絕對的支付標準。同時,支付違約金不等於可以替代合同履行。此外,違約金的性質也比較特殊,主要是補償性的,有限度地體現懲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