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可無償嗎
一、法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可無償嗎?
可以,房屋無償租賃合同的內容有:雙方的基本信息、房屋基本情況、使用期限、甲方的權利義務、乙方的權利義務、協議解除、爭議解決和其它需要説明的事項等。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的關於轉讓出租房屋的佔有權和使用權的協議。其內容是出租人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並於約定期限屆滿或終止租約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給出租人。
房屋租賃合同按用途分為兩大類,居住用和商用。簽訂居住用房屋租賃合同,以是否更適合居住為原則。簽訂商用用房屋租賃合同,則以是否更適合辦公為原則。
二、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區分的意義
1、責任的輕重不同。確立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時的注意程度及其違約責任大小。有償合同當事人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且違約責任較重。
2、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
有償合同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
總之,法律也不可能統一規定出租房子的時候都必須要收錢,關鍵是房屋無償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非常重要的維權憑證,即使關係比較親密,所以才決定把房子無償租給當事人的,但沒有合同其實也特別容易引發爭議,擬定合同條款的時候,也要雙方共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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