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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的附隨義務有哪些?

一、購房合同的附隨義務有哪些?

購房合同的附隨義務有哪些?

附隨義務具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知義務、協助義務與保密義務。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指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

如果依據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為有通知義務存在。民法典中關於通知義務有很多明確的規定。

綜合起來説,通知義務包括:説明義務,如出賣人在交付標的物時,應如實向買受人説明有關標的物的使用、維修及保養方法等:忠實報告義務,如代理人應及時向被代理人報告被代理事務的情況;瑕疵告知義務,如贈與有瑕疵物品時,應將標的物的瑕疵如實告知受贈與人;此外還有遲到告知義務、提存地點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協助義務。協助義務又稱為協作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互為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圓滿實現。

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最大限度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對方的正當願望,以利於合同的適當履行。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合同相關的事務。

3、保密義務。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於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對此作了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保密義務在技術合同中的地位顯得尤為重要。保密義務是一種消極義務,只要義務人消極的不作為,而不要求義務人積極的作為。因此保密義務的履行通常不會給義務人帶來額外的負擔。

二、違反附隨義務的賠償責任怎麼承擔?

違反附隨義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賠償的範圍應以履行利益為限。履行利益是合同當事人依合同履行本可實現的利益。

在合同存在的情況下,違反給付義務的損害賠償因其對給付利益造成損失固然以履行利益為限,對於違反附隨義務也應該如此。因為附隨義務的不履行使當事人依合同可實現的某些利益落空,造成損害,相對方所受到的損失與義務人義務的不履行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雖然有些附隨義務可以用強制履行來救濟,但是對於已經發生的損害仍然無法彌補。所以,受害人可以以履行利益為限,請求對方當事人賠償其因未履行附隨義務造成的損失。

附隨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所以在訂立合同時,雙方一般不會在合同中約定附隨義務的相關條款,但是雖然沒有約定,義務人在訂立合同之前,合同履行過程中或者是合同履行完畢之後如果不履行附隨義務或者是履行不當的,權利人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