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隨附義務的內容有哪些?
1、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如《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
2、説明義務
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説明的義務。如《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3、協助義務
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目的能順利實現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債權人要現實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須以自己的行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配合債務人完成履行行為。
如果沒有債權人的配合、創造必要的條件,合同將無法得到履行或不能達到履行的效果。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債權人負協助義務。如《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條規定:“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4、照顧義務
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合同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
如《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5、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又稱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係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因為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祕密,如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如《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祕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6、保護義務
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如《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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