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有什麼
一、一般要件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普遍應具備的條件。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具體言之如下: 1.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特殊要件
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是指有些合同則需要具備特殊的條件方能生效。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辦理批准或登記的合同。對此<合同法解釋>第9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我認為,對於此條解釋,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辦理批准或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此類合同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對外合作開採石油合同,我國大陸企業與華僑、港澳同胞舉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和由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合同、技術合同、技術引進合同。第二,辦理登記手續並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即使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此類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抵押合同等與物權變動相關的一些合同。
2、根據《合同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則合同自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時生效。
3、實踐性合同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其特別生效要件。例如,定金合同必須是在定金交付之後才能使合同生效。
綜上所述,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有些什麼看似並不複雜,但涉及實務,每個合同都有其特殊的目的性以及合同涉及內容的特異性,以上僅僅是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將的較為泛泛,不夠具體,要想在合同的制定中佔得先機,讓合同可以按照自身設想發揮作用,在制定合同以前,一定要與專業人士溝通,聽取專業意見,方可事半功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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