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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對合同生效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對合同生效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對合同生效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約定生效,批准登記生效,成立生效,要約達成生效

1、合同約定生效

法律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是由法律賦予的,並依法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2、批准登記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合同成立生效

具體要看合同中對生效時間是否有約定,如無約定,以最後一方簽字時間為生效時間。

合同成立的兩個要素是要約和承諾。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指一方當事人將自己的要求告訴另一當事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該意-思表示有效,雙方的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4、要約到達合同生效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故承諾生效的時間對當事人極其重要。與要約生效時間的規則一樣,承諾生效時間的規則也有到達主義和發信主義之分。我國《合同法》採用的是到達主義: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綜上所述,房屋等不動產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合同成立的要素是要約和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要求,雙方的合同即成立,一方表示希望合同成立,另一方同意的,承諾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