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與現實交付的區別是什麼?
一、指示交付與現實交付的區別是什麼?
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發生時,所應交付的標的物是在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實際佔有中的,此時轉讓人為完成交付,會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該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現實交付,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直接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一種將對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的物權變動。現實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與擬製交付相對應,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態。
二、 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三、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
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託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指法交付和現實交付都是我國法律中規定的交付方式中的兩種不同方式,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交付的方式,在具體的執行交付行為時,應當由雙方或者三方協商來認定,一般情況下,需要滿足兩種交付方式成立的條件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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