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認定
一、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由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比如約定安裝地)或實際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適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規定。
二、加工承攬合同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加工承攬業務切忌質量約定不清或口頭約定質量,一旦發生糾紛,後患無窮。質量條款要約定明確仔細。如關於成品的厚度,要約定以成品哪個(些)點的測量為準,是測量某一個點還是測量幾個點;是取平均值還是取上下限值;厚度的標準誤差率是多少;質量驗收時期及次品處理(是拒收還是降低加工費)等等。均要在合同里約定明確具體到位,不要遺漏任何細節。
如果質量是以樣品為準,除了雙方封存樣品外,還應有樣品質量描述的書面材料。以免樣品滅失或自然毀損或對樣品內部質量有異議而發生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三、加工承攬合同制定的原則
1、承攬方必須具備履約能力和條件。《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第4條規定:“承攬方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設備能力、技術條件、工藝水平等情況。”第19條規定:“加工承攬合同,應根據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項目、質量要求和承攬方的加工、定作、修繕能力簽訂。”承攬方在簽訂加工承攬合同時,必須使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繕等任務的主要部分,不得在不具備履約條件的情況下籤訂合同或將任務的主要部分或全部轉包給第三方,否則,視為非法轉包處理。
2、定作方必須明確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數量、質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攬方不得擅自改變定作方的要求。
3、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否則視為無效經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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