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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資質怎麼簽訂合同才不違法

一般情況下合法,但是如果掛靠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就是違法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施工合同應認定為無效。此法律解釋在法律層面上對掛靠合同做出了無效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方式的工程施工類型被認定為掛靠:
(1)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符合以上4條規定的方式承攬工程的,在司法實踐中均會被認定為掛靠,其所簽署的施工合同是無效的。
在建築行業中,掛靠是一種非常普遍的行為。所謂“掛靠”是一部分不具備施工資質或施工資質等級較低的個體建築户、無證包工隊為承攬建築工程,採取掛名、掛靠承包經營等方式,掛靠在施工資質較高的企業或向其借用施工資質進行經營,而施工企業則向這些建築隊、掛靠隊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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