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訂立

買燈安裝是附隨義務嗎?

一、買燈安裝是附隨義務嗎?

買燈安裝是附隨義務嗎?

是附隨義務;

合同成立、生效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義務基於有效合同而產生約束力,該義務即為合同義務,通常表現為給付義務。通過一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而滿足另一方當事人的履行利益。

(一)根據給付義務設定的目的,分為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1)主給付義務是指構成某種合同類型所必須具備的固有義務。

(2)從給付義務不是合同所必備、但有助於實現債權人利益且能夠獨立成為訴權標的義務。從給付義務的功能在於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對從給付義務,當事人依其債權而享有請求力與執行力。

(3)附隨義務是指依合同關係發展情形且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為保障債權人給付利益的實現之義務。

(二)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三者的關係表現為:

首先,附隨義務完全不同於主給付義務。

其表現為:

1,從義務的確定性上分析,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着合同關係的類型;附隨義務則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因維護合同依法當事人的利益需要而產生要求相對方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請求權,故附隨義務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關係類型的限制。

2,從履行抗辯權上分析,一方未履行主給付義務,相對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附隨義務。但是,如果一方既有主給付義務,又有附隨義務,在其履行主給付義務而未履行附隨義務

二、附隨義務的特點

通説認為,附隨義務的形成,其理論基礎為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起源於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德國民法典》第一次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債法的基本原則,為法官解釋及補充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提供了法律前提。在現代民法中,誠信原則被奉為民法的最高原則,有“帝王條款”、“超級調整規範”之稱。為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法的公平正義精神,當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不能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加以明確時,法官應依誠信原則,對合同義務予以擴張,以補充合同內容,使合同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財產安全得到周全保護。誠信原則偏重於以社會利益為本位,彌補了合同自由原則以個人利益為本位而引發的不正當競爭乃至當事人事實上的不平等等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達到衡平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的目的,它是道德價值在法律上的具體化。誠信原則是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附隨義務是誠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

附隨義務具有可變性和不確定性,因而合同當事人很難在合同中約定附隨義務的內容,而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強制性,從而為確認與履行擴延合同義務提供了相應的模式。誠實信用原則使得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從給付義務擴張到以前僅停留在道德層面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甚至還擴張到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即特定合同一經成立,不但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同時債務人對於與債權人具有特殊關係的第三人,亦負有照顧、保護義務,從而在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了一種以誠實信用為基礎,以照顧及保護等附隨義務為內容之法定債之關係[16].在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下,先合同義務、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及後合同義務相繼確立,使附隨義務有了完整的理論基礎。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既是擴延合同義務產生的源泉,也是確認和[判斷擴延合同義務的依據。

綜合上面所説的,附隨義務也是屬於合同條款中的一種,而對於這種義務也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但這種義務如果雙方沒有協商的話,是可以不用制定的,所以,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候就要協商好,這樣才能更好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