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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判緩刑的前兆是什麼?

一、一般刑事案件判緩刑的前兆是什麼?

一般刑事案件判緩刑的前兆是什麼?

一般刑事案件判緩刑是沒有什麼前兆的。判緩刑只是一種審判的結果,法院的審判程序與判實刑是一樣的,只要符合判緩刑條件就可以判緩刑。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適用緩刑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是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類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較輕,如果罪行較重,判處的刑罰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適用緩刑。

第二是該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於再危害社會。是否可以適用緩刑的關鍵是該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只有不予關押不會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會,即使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而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要綜合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及其他情況綜合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我國法律法規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我國的刑罰種類又根據不同的犯罪情節分為多種,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並且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