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股票質押合同生效之日為什麼時候?
股份質押一般是上市公司股東為了集資而將手頭的股票做為債權,質押給他人取得資金的一種方式。股份質押是相對複雜的一種經濟行為,需要雙方簽訂質押合同。那麼股份股票質押合同生效之日為何時?下面且看本站小編給出的答案。
一、股份股票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股票與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和提單不同,股票的價格隨着股票市場的不斷變化而變化,股票的擔保價值也有可能發生大起大落,而且也有可能出現利用股票的設置的形式迴避《公司法》的一些強行性法律規範。為維護股份公司和眾股東的合法權益,充分有效地發揮股票質押的積極作用,做出了上述的規定。
禁止出質人在股票出質後將其股票轉讓給他人,但並不絕對。若出質人與質權人一致協商同意將作為質押客體的股票予以轉讓時,即不在此限。但出質人轉讓股票所有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債權銀行使質權與質押合同生效的時間的不同
質押以出質人將質物轉移佔有予質押權人為生效要件。在股票質押中,由於股份悉數託管於證券登記公司,故以雙方辦理出質登記,且登記機關出具書面證明為質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視為轉移佔有質物;未辦理出質登記,質押雙方訂立的質押合同只是成立而非生效。債權銀行依受法律保護的質押關係而享有的質權,在債務履行期屆至前,只是一種期待權,並不能行使。只有證券公司未適當履行債務,債權銀行方可行使質權。也由此看出,不同於一般銀行借貸合同的諾成性質,質權貸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何理解質押合同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對此,很多人認為應適用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筆者認為,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與《解釋》第一百零三條看似矛盾,實則並不矛盾。
從上文回答中我們得知,股份股票質押合同生效之日為雙方辦理出質登記的那天,也就是出質人將手頭的股票轉讓給貸款人的當天。這是質押合同生效與其他合同不同的地方,質押合同生效並不是合同成立之日,而是權利憑證移交之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瀋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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