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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有哪些

一、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

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具體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就現實存在終止履行的理由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適當擔保時,中止履行的一方應當恢復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這裏講的中止,是指暫時停止,而不是永遠終止履行合同,為此,應注意以下兩點:當事人一方必須有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不能無根據地懷疑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無確切證據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應負違反合同的責任(如:特定的標的已經滅失或轉移、對方喪失清償能力、對方所屬國家因發生戰爭或政府實行封鎖禁運等,都有可能成為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一旦對方提供了適當履行擔保時,暫時中止履行的一方就應繼續履行合同。適當擔保,是指銀行或其他擔保人擔保,給付履約保證金(定金),抵押擔保等。當對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擔保時,即可認為是適當擔保,中止的一方應當繼續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雖然經常出現,但是這樣的情況會給合同雙方當事人帶來一定的損失。為了避免損失的擴大化,合同雙方在合同前期要對簽訂方進行信譽的調查,同時小編也要提醒大家,如果對方信譽不好,要謹慎簽訂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哈爾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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