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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院中止探視權的理由有哪些

法定的中止探望權利的理由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因此,離婚之後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望行為若對子女構成身心健康不利影響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探望權糾紛,要求中止對方的探望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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