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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中有關中止履行的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法律中有關中止履行的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法律中有關中止履行的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如果後履行一方已經瀕臨破產,處於停產或半停產,遭受經營上或財產上的重大損失,因資金困難而不能支付相互間先期發生的債務,已經嚴重影響到先履行方債權的實現,均可認為屬於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轉移財產是指將自有的財產隱匿起來或者無償及低價將財產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抽逃資金是指在不改變工商登記的情況下將資金轉移隱匿的行為。如果抽逃的資金是公司的註冊資金,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抽逃出資罪,是犯罪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

3、喪失商業信譽。如果一方主體喪失了商業信譽,那麼交易對方理所當然地要懷疑其履約能力。如商場多次經銷假冒偽劣商品,所賣商品質量低劣,多次不履行與他人合同,不付款等情況,均可認為喪失了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這是一個概括性的條件,適用現實生活中可能發生而立法時又無法一一列舉的情形,同時留給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利。

二、行使中止履行的要注意以下問題

1、要有確鑿的證據。《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中止履行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在行使這項權利時,應掌握對方財產狀況明顯惡化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等事實客觀存在的確切證據。絕不能因道聽途説或自己主觀臆斷,而隨意中止履行合同;

2、必須及時通知對方。合同是雙方性的,當自己自動中止合同履行後,應及時通知對方,以免給對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有的合同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是由於產品不對路或經營性虧損而造成,是出於無奈的;一方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就可以想辦法恢復履行能力,這樣合同繼續履行就成為可能,雙方的損失也就不會因中止履行而擴大。

3、在對方提供擔保後,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前面説到,有的合同當事人造成先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財產不安全,使他“不安”是出於某些特殊情況,只有他才知道,自己還有沒有能力或必要繼續履行合同,這就應當允許他恢復履行能力並提供擔保,及時解除不安抗辯權的行使,繼續履行合同。當然,如果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後,對方沒有為恢復履行能力提供擔保,就可以解除合同。

在雙方進行了約定後也是可以與對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來維護和規範對方的行為,為了更好地制約對方的行為也是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金額,那麼合同的中止履行是當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告知對方當事人因為依稀而特殊的原因,需要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