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無法履行的情形有哪些,合同無法履行如何處理
簽訂合同為合同雙方當事人在進行經濟來往的時候提供了一種保障,在簽訂合同時就合同雙方當事人應該履行的義務就已經確定了,對於負有義務的一方應按照履行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來使得另一方的權益不受到損害,那麼要是合同無法履行如何處理,合同已無法履行構成違約嗎?
一、合同條款無法履行的情形
是指義務人由於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
合同條款無法履行情形有:
1、合同標的已滅失;
2、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3、已被政府徵收或已被法院執行;
4、合同無效等情形。
這些情況的共同點就是合同失去意義,必須消滅,即使作出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執行。
二、合同條款無法履行該怎麼辦?
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三、合同義務無法履行不構成違約
合同無法履行是指義務人由於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履行不能使合同的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因而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債權人無法請求繼續履行。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也就是説,對於合同已無法履行的情況,應該按照《民法典》規定的方式進行解決,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之後變更合同,也可以進行合同的解除。另外對於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一般有合同無效,發生了不可抗力以及標的消失等等各種因素引起的,並且合同無法履行是不構成違約責任的,如果還需要了解合同無法履行如何處理的有關內容,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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