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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的保密義務是什麼

一、技術合同的保密義務是什麼

技術合同的保密義務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一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許可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祕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如果違反規定,則應當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在有的情況下,雖然一方當事人沒有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有關的信息是商業祕密,基於此種信息的特殊性質,按照一般的常識,對方當事人也不應當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否則有背於誠實信用原則,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技術合同風險有哪些內容

1、所有權約定不明的法律風險

法律規定,委託開發和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應當由當事人約定確定歸屬。約定不明,又無法訂立補充協議,或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時,則確定為共同所屬。共有人沒有約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非專利技術成果,由此獲得的利益歸實施使用方,但一方轉讓技術,必須得到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獲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額分享。

如果企業約定不明,就會在技術歸屬上產生糾紛。因此,建議企業簽訂合同時予以明確約定,以防範其中的法律風險。

2、受益權約定不明的法律風險

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如果擅自轉讓,就會造成侵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建議企業簽訂合同予以明確規定,以防範其中的法律風險。

3、專利申請權歸屬約定不明的法律風險

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如果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專利申請權。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如果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如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則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但申請人取得專利權後,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如果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則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如果企業約定不明確,就會引起相關的爭議;如果一方侵害另一方利益,擅自申請,或者有其他的侵權行為,就會引發糾紛。因此,建議企業由律師全面審查合同中可能存在的問題,以防範其中的法律風險。

4、技術驗收標準不明確的法律風險

驗收標準是指技術開發合同實施完成後,當事人雙方確認所完成的技術成果是否符合和達到合同標的約定的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合同條款的技術指標和參數應明確載明開發的技術在該技術領域內所要達到的技術標準和參數;還包括所需開發的新工藝、新產品、新技術要求等內容。例如國際、部標、行業標準、具體設計要求、技術先進程度等技術標準和數據。對標準的驗收程序也要明確約定。

如果驗收標準不明確或驗收程序不明確,就會產生糾紛。因此,建議企業簽訂合同對驗收事項予以詳細規定,以防範其中的法律風險。

5、保密協議約定不明的法律風險

在技術合同履行中,很容易發生技術情報、資料等祕密文件被泄露的情況。一旦發生技術祕密泄露,如果沒有事先的約定,企業就難以維護自身權益,將會遭受一系列的糾紛和損失。因此,建議企業在技術合同中,詳細約定保密協議,規定雙方的責任,以防範其中的法律風險。

由於技術開發是會存在着技術祕密或者商業機密的。因此,雙方在簽訂技術開發合同過程中需要對技術尚未公開的祕密部分進行保密,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就很有可能引發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