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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強拆房屋,不管誰拆,政府機關都要擔責

違法強拆房屋,不管誰拆,政府機關都要擔責

為了達到儘快拆遷目的,有些政府機關,往往抱着僥倖心理,委託拆遷公司強拆,以為委託了他人,就不會擔責,殊不知,“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最高法判例告訴我們,違法強拆房屋,即使強拆人員不是政府人員,政府機關也要擔責,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強制拆除行為系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主體實施,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夠舉證證明房屋確係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主體違法強拆,方可免於被追究責任。

案情:韓先生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建築面積為330平方米,依據市人民政府徵收公告,韓先生的上述房屋在徵收範圍內,2014年被拆除。韓先生認為市人民政府在實施房屋強制拆除前,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其行為違法,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市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違法。

但庭審過程中,韓先生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市人民政府實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為。一審法院遂以韓先生的起訴沒有事實根據為由,裁定駁回起訴。韓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韓先生起訴稱市人民政府於2014年4月1日以城中村改造的名義將其房屋強拆,應就市人民政府實施強拆房屋的行為承擔初步證明責任。本案中,上訴人韓先生並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市人民政府組織參與了強拆,屬於起訴無事實根據的情形,原審裁定駁回韓先生的起訴並無不當於是二審法院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不服氣的韓先生,不相信正義得不到伸張,於是他一鼓作氣,決定向最高院提起再審,撤銷一、二審法院的行政裁定,依法改判。他訴稱:

1、一、二審事實認定錯誤,他至今未與任何政府部門達成安置補償協議,擁有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也未被註銷,對土地和房屋仍享有合法權益。市人民政府無權主導對韓先生的房屋實施強拆,且強拆程序違法,他聲稱當時並不在現場,沒有直接證據;

2、一、二審法律適用錯誤。依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之規定,市人民政府負有組織實施拆遷被徵收房屋的職責,其他組織或個人無權徵收拆遷他的房屋,且在此之前他並未見過徵地批文,市人民政府也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公告,所以他享有合法權利的土地房屋並未經過合法程序的徵收。

市人民政府辯稱自己並非城中村改造房屋拆遷的具體實施部門,也從未實施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並非適格被告。本案涉案房屋由村委員負責實施拆遷工作,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起訴。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據此,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有且僅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徵收土地及其附屬物的職權,發佈公告亦是其履行職權的表現。

本案中,市人民政府根據徵地批覆作出《市人民政府徵收土地公告》,韓先生的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在市人民政府已經發布徵地公告,且依據市相關規定,徵收行為由市政府或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以再審申請人韓先生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市人民政府組織參與了強拆其房屋為由,裁定駁回起訴,適用法律錯誤。

勝訴裁定:撤銷一、二審行政裁定書,指令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在此,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提醒拆遷户,在遇到國家徵地拆遷項目、房屋遭遇強拆時,如果找不到拆除主體,市、縣人民政府是兜底拆除主體,不要認為不知道是誰拆除,就放棄維權,如果你沒有足夠的勇氣,可以聘請拆遷律師為你維權,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做,才是正確的做法,才能使你的權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