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時間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指示交付時間有什麼相關規定?
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就從合同生效之時起,從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
在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在租期屆滿時,直接把車交給,以此代替自己的交付。這種情況在民法典上被稱為“指示交付”,是指一方出賣動產,而該動產不在自己手中而在他人的佔有之下,可以直接要求佔有動產的人向買方交付,以代替物的實際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物權自指示完成時發生法律效力。
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區別
二、首先要清楚它們分別在什麼情況下才會發生。
1、簡易交付,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基於某種原因,已經事先佔有了要出賣的標的物,買賣合同一生效,標的物就視為已經交付。(關鍵詞:買受人事先佔有)
2、指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出賣的標的物既不是由出賣人佔有,也不是由買受人佔有,而是由第三人佔有,當出賣人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買受人的時候交付完成。
3、佔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佔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關鍵詞:出賣人繼續佔有)
在進行相關簽署合同的時候,應該明確瞭解到可以什麼時候進行交付。交付的相關時間和進行轉讓成立的相關時間有明確的聯繫。針對於相關交付,首先雙方應該在合同之中體現,並且約定好未在規定時間之內進行交付,應該受到什麼樣的相關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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