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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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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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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的裁判

外國的判決、裁定要得到我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外國法院的裁判。

(二)該國與我國締結或參加了有關的國際條約,或者有互惠關係。

(三)要求承認和執行的裁判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

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必須首先由當事人直接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提出申請,或者由外國法院向我國法院提出承認與執行的請求書,並附有相關文件。我國法院接到申請或請求書後,予以立案,審查是否符合上面的三個要求,但不過問判決中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承認其效力、予以執行;不符合的,退回申請書或請求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