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有附隨義務麼
加工承攬合同當然有附隨義務,附隨義務隨合同關係的不斷髮展,表現出不同的內容。我國民法典對附隨義務內容的規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義務
2、説明義務
3、協助義務
4、照顧義務
5、保密義務
6、保護義務
二、承攬合同有哪些特徵?
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並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如果經過定做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攬人還是要負責的人。
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的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7、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可見,在加工承攬合同當中涉及到的附隨義務還比較多,像是加工某些特殊的零件,如果每委託方和承攬方當初簽訂的合同中就明確表示,只能由承攬公司獨立完成,而承攬公司在實際加工的過程中卻讓其他單位協助完成的話,這就要承擔違約責任,附隨義務很多時候幾乎貫穿整個加工承攬的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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