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應當採用什麼形式?
我國合同法和有關技術合同法規定,技術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書面形式是技術合同的法定形式。當事人之間訂立的非書面形式的合同應視為無效技術合同。
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不得就此製作獨立合同。技術合同當事人在訂定合同前就交換技術情況和資料的保密要求,可以達成書面保密協議。對於相關聯的幾個科技組織或幾類項目的雙方當事人,不受一個合同的限制,可以訂立一個合同,也可以分別訂立幾個合同。
技術合同的書面形式,有利於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解決合同糾紛,有利於有關部門對合同及合同當事人進行監督和管理。
技術合同成立條件:
(1)技術合同自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時生效;
(2)按照國冢規定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
(3)法人之間訂立技術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4)公民個人訂立技術合同,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
(5)由第三人作保證人的技術合同,由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後成立。
以下合同須經批准或履行必要手續後成立:
(1)列入國家計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的重要科技項目訂立的合同,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機關批准;
(2)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訂立的合同,由核定密級的機關審批;
(3)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的合同,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審批。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
(4)就易燃、易爆、高壓、高空、劇毒、建築、醫藥、衞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險,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訂立的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技術合同法律規定,當事人就上述各項訂立合同前,已經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履行了必要手續的,合同自當事人簽名、蓋章後成立;訂立合同時未經有關機關批准或者未履行必要手續的,合同自有關主管機關批准或者履行必要手續後成立。
合同是公民進行交易或者約定非常重要的依據,雖然法律規定了許多種合同的形式,但並不是所有類型的合同都是可以隨便適用的,諸如技術合同這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就是有法律專門規定必須使用書面形式約束簽約雙方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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