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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應該採用什麼形式?

一、技術合同應該採用什麼形式?

技術合同應該採用什麼形式?

技術合同應該採用什麼形式是基於實際的技術使用情況而定的,具體形式有:

1、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可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訂立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引進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祕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 技術諮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諮詢服務,另一方支付諮詢報酬的合同。

4、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

二、簽訂技術合同的注意事項

1、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後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2、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本和相關附件。採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及相關附件進行審查,認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或者有關附件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

3、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根據規定,使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規範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使用其他名稱或者所表述內容在認定合同性質上引起混亂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退回當事人補正。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以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為依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係,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虛假表示,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應當對其後果承擔責任。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

技術合同簽訂的形式是需要根據分類的不同來進行認定的,相關規定的內容也不同,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合同的類型,以免產生其他不必要的糾紛,另外存在違約的情況也是需要追究有關違約責任的。

標籤:合同 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