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後法定代表人變更是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簽訂合同後法定代表人變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1、企業對外簽訂合同和協議的效力不因為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改變。因為企業本身是獨立法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和責任能力,也有獨立的民事行為和責任權利。法定代表人只是法律規定的企業的代表,其行為的代表企業作出的,必須由企業承受。如果合同上蓋有企業的蓋章,更加同法定代表人沒有直接關係,完全可以認為是企業的獨立行為。
2、企業名稱變更後,仍然需要承繼名稱變更的權利和義務,對外簽訂合同和協議的效力也不因此而改變。當然,為了穩妥起見,可以簽訂補充合同或者協議,明確前後關係,確認原來的合同或者協議繼續有效。
補充:
1、如果A公司發生了合併、分立,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只要貴公司同A公司沒有專門約定,其分立後由各分立的公司對此前與貴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不因為其股東變更而變化,A公司變更股東後,仍然需要按照合同或者協議履行原來的義務。只是股東變化可能影響公司的履約能力,這倒是貴公司需要重視的。
2、誰也不能夠説不管A公司如何變化,其與貴公司簽訂的合同/協議一直有效。比如A公司如果發生破產、解散等不幸情況時,其可能沒有能力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目的也就無法保證能夠實現了。
3、 《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中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如果A公司是分公司,其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公司的公司承擔。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後原法定代表人是否繼續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義簽署合同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後原法定代表人繼續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義簽署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後原法定代表人繼續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義簽署合同這是實際上的無權代表行為,就是已經喪失代表公司做出法律行為的權利,仍然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如果第三人(簽訂合同的另一方)為善意(就是有理由相信對方有權限簽訂該合同)的話,一般這個合同就會認定為有效,可以參照法條如下:
2、民法通則66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3、合同法4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4、合同法50條,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綜上,如果相對人相對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已經喪失權限,該合同有效,反之就無效。
現在大家應該清楚了吧,簽訂合同後法定代表人變更是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為企業對外簽訂合同和協議的效力不因為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改變。如果合同上蓋有企業的蓋章,就可以認為是企業的獨立行為,這時候與原法定代表人沒有直接關係。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那麼這時候原法定人繼續代表公司簽訂合同,這個合同就可認為無效。但是,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業新法定代表人知曉情況卻沒有制止合同的簽訂,這時候合同就可以認定為有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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