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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項目管理內容的有哪些?

一、 施工項目管理內容的有哪些?

施工項目管理內容的有哪些?

施工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有:對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成本、合同、信息的管理以及與施工相關的組織與協調等。施工項目管理的內容取決於項目管理的目的、對象和手段。

1.項目管理的目的。通過進度、質量、安全、成本等諸方面的控制和管理,來實現預期的工期、質量、安全、成本等目標。

2.項目管理的管理對象。主要是對人力資源、技術、資金、材料、設備等諸多生產要素進行合理地管理,實現生產諸要素的優化配置與動態控制。

3.項目管理的管理手段。主要包括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施工項目現場管理,組織協調、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考核評價、售後服務、定期回訪等。

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有關施工的規定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施工項目管理內容要根據不同的施工項目內容來進行認定,但涉及到不同的項目所認定的管理情況是不同的,如果涉及到有關人員違反安全規範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行政處罰的責任的,具體情況可以基於合同約定處理。

標籤:項目管理 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