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事實要擔承當締約過失責任嗎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那麼他應該擔承當締約過失責任嗎?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締約過失怎麼的法律知識,請閲讀下文了解。
【基本案情】
原告黃某塔與被告許某瓊於2013年7月5日經口頭協商,由被告以8萬元的價格將某某大藥房轉讓給原告。當日原告支付了2萬元預付款給被告。後原告經查得知某某大藥房非被告所有,雙方未能就某某大藥房的轉讓事宜簽訂合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已支付的預付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20000元預付款及利息。
【裁決理由】
法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被告與原告在轉讓大藥房的過程中,故意隱瞞大藥房非被告所有的事實,導致雙方無法簽訂合同,被告對此存在過錯,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返還20000元預付款及利息,於法有據,予以支持。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律師分析】
1、締約過失責任
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附隨義務,導致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情形之一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民事行為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應當如實告知相對方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該重要事實是指對訂立合同起決定性作用的事實。就如本案中被告許某瓊故意隱瞞大藥房非其所有這一重要事實,導致原告黃某塔作出錯誤決定,與之簽訂合同,也因此使原告黃某塔受到損失。
另外,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還有以下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提供虛假情況;(3)要約人違反有效邀約;(4)當事人違反已經達成的初步協議;(5)未履行通知、協助、照顧、保護等義務;(6)因當事人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7)因物權代理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等。
3、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相對方信賴利益損失為前提。
信賴利益又稱為消極利益或者消極合同利益。指一方當事人信賴合同成立或有效因為合同不成立而蒙受的損失。它包括應對方的締約過失行為導致的財產直接減少,如本案中的利息損失;也包括相對方的財產應當增加卻未增加,如信賴合同有效失去的其他可以獲得的機會。
相信以上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有關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的問題您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疑問沒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的話,可以向我們的專業律師進行免費諮詢,他們會及時予以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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