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KN集團與上汽集團合資經營案
案情簡介
GKN(Guest,Keen&Nettlefolds Ltd)創建於1759年,為世界500強企業,多項製造業務為全世界第一,1988年進入中國。1988年,吉凱恩與上汽在中國成立的合資經營企業上海納鐵福傳動軸郵箱公司〔“SDS”〕,已經成為中國汽車零部件行業的領先企業,佔有中國汽車行業傳動系統市場的多數份額。2008年,合營企業協議即將到期,“SDS”的合資經營協議的續簽與業務 拓展,成為中外兩大巨頭的年度重大事項。續簽後的公司將作為SDS及其控股 子公司在中國銷售SDS產品的獨家代理人。除了先前的以製造為主,新公司將 積極拓展營銷渠道。作為合資企業組建的關鍵,《合資企業合同》續簽的重任就落到了曾智紅律師的肩上。事實證明,曾智紅律師亦不負眾望,出色地完成了任務。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一)客户實力雄厚、質量要求嚴格GKN集團與上汽集團都是國際知名的大企業,對協議質量要求的嚴格程度 不言而喻。而GKN作為德資企業,其民族本身的嚴謹性更為全世界所共識。上汽集團作為中國四大汽車集團之一,是中國汽車行業的龍頭。2013年世界500 強排行榜中,世界排名位居103位。此次協議續簽除了單純的期限延長外,涉及到新業務的拓展等其他多方面 領域,更關係到上汽集團未來的發展導向與戰略規劃。從當初單純的技術引進 到如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重視,都對上汽集團乃至中國整個汽車行業的發展, 具有巨大的導向意義。如何在新環境、新形勢下,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增強企 業實力,將是此次合資企業的歷史使命。時代的使命,頂級企業的“強強聯合”,必然要求對法律合作伙伴進行反覆篩選,因而對律師綜合素質的考量也是相當嚴苛的。(二)行業專業性強、法律涉及面廣合資企業協議,內容本身即涉及汽車行業專業知識、營銷知識、組織行為 管理、法律專業知識等各個方面。合營協議作為企業的“大憲章”,其中利益 的博弈也是不可避免的。新設的合營企業作為SDS產品的獨家代理人。汽車行業的專業背景不可或 缺。作為中方律師,除了要對先前企業、行業情況進行深入摸底之外,還要對 未來企業的戰略規劃和行業的發展前景瞭如指掌。作為新業務的拓展,其營銷模式、管理機構設置等也是必不可少。對於律師而言,除了是個法律專家之外,還要成為一名行業專家。法律專業知識的重 要性更是應有之義。除了主合同之外,協議還有四個單獨協議,重點涉及商標 許可、獨家銷售等。曾律師曾在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學習經濟、法律的經歷以及常年律師的實務經驗,無疑契合了上述要求。對公司法、金融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精深, 也為協議的最終達成奠定了堅實基礎。對國企的瞭解和汽車行業的研讀,也使得協議能夠更接“地氣’’,操作切實可行。(三)協議內容銜接、創新空間受限鑑於,吉凱恩與上汽已經成立合資經營企業SDS近二十年。此次協議具有續簽和業務拓展雙重性質。因而先前協議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新協議的內容,原 有協議中德方的既得利益,也勢必影響中方正當利益的實現。作為中方律師,如何在既考慮前合同對新合同影響的同時,又剔除其不利因素,都將考慮。作為協議續簽,如何在把握銜接性的同時,將新增的業務拓展領域融會貫通,也要考量。作為談判協商的標的,如何在談判爭議中尋找利 益平衡點,也需統籌。種種潛在性限制,對律師而言都是極具挑戰的。(四)中西文化碰撞、求同存異協商GKN創建於1759年,為依據德國法律創建的公司。雖然中德同為大陸法系國家,但是文化法律差異依然較大。合資企業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為法律依據。中德之間的文化、法律、語言障礙,都對律師的綜合能力提出了嚴峻的考驗。相對單純的法條解釋,對中國法律條文藴含的法學理論的闡述,對實現不 同法律體系的有效溝通更為關鍵。而法學理論功底的相對薄弱恰為專業律師的 “短板”,但曾律師依靠自己雄厚的法學功底,專業化的法律語言,充分展現 了中國律師的有禮、有利、有節。中德雙方的工作語言為英語。相對英語國家,德國人英語表達相對具有德國特點;法律談判的專業論述,也對中方律師英文的綜合能力要求極高。而這 些問題在曾律師那裏,都得到了很好的解決。平日就非常注重英文能力培養的 習慣,讓曾律師能夠從容地應對各種問題。協議的談判,其實就是企業未來走向的談判。曾律師代表上汽集團,與德 方代表據理力爭長達半年,談判到凌晨的情況幾乎為常態。經過不懈努力,中方最終在股東出資、股權比例、董事會、管理機構、知識產權、利潤分配等關 鍵領域,維護了民族企業的正當權益。
裁判結果
是曾律師處理過的眾多非訴案件中的一個。在合資協議簽訂後,GKN與上汽集團在合資企業的合作,又續展了50年。 經過時間的驗證,合資經營企業的後續發展非常迅速。這也再次證明了曾律師 在此次合營協議中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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