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合同中的責任承擔
案情簡介
2014年夏天,張先生所在單位組織員工到某風景區二日遊,張先生攜妻兒一同參加。第二天中午,張先生一家隨團從景區折返,途經第五泄瀑布至第四泄瀑布的山路時,張先生年僅3歲半的兒子突然從山道護欄的空隙處滑出路面摔了下去,眼疾手快的張先生隨即鑽過護欄意圖拉住兒子,不想重心失穩竟翻身跌落懸崖。意外發生後,景區工作人員第一時間發現並進行救助,旅行社導遊也及時趕到現場配合施救並陪同送醫。但是,張先生卻因傷重於當天不治身亡。2014年12月,張先生的家屬向長寧法院起訴,認為旅行社及景區管理公司都沒有采取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應分別承擔30%和70%的賠償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0.6萬餘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旅行社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法律規定,作為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輔助服務者,旅行社與景點管理人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遊客人身、財產損害時,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本案證據表明,隨團導遊在帶團過程中,以及進入五泄風景區前向遊客進行過安全告知;意外發生後,導遊當即知曉並趕往事發地點,協同他人共同對張先生進行救助,並陪同護送張先生就醫,其間沒有任何延誤救助或救助不當的地方。因此,涉案旅行社在本案中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應對張先生的意外死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對於景區管理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法官表示,原告方提供的新聞報道表明,景區管理者明確表示,當地安監部門已經要求對景區內欄杆進行加密加固等整改,由此可以確認,欄杆間距較大存在安全隱患,與本次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關聯性。景區管理者應對其這一過錯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張先生作為神志清醒,對外界辨識能力正常的成年人,應當對周圍環境危險與否以及鑽出護欄可能造成的後果有正常的判斷,但在看到兒子滑出欄杆墜落山崖時,張先生未能考慮到行為的危險性而貿然為之,雖因事發突然並且救子心切,但不能因此免除其自身存有的過失,也不能因此加重其他責任方的賠償責任。因此,張先生對損害的發生應自負相應的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景區管理公司對張先生的死亡後果承擔20%的侵權賠償責任,賠付原告23.5萬餘元;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准予其補償原告8000元;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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