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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效力

法律1.05W
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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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權簽訂合同有效力嗎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考慮的因素為:相對人的主觀狀態。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由法律規定可看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考慮的因素為:相對人的主觀狀態。

1、相對人為善意的則合同有效

相對人為善意即合同相對人主觀上不知道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訂合同行為超越了權限,該合同有效。因為基於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須要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若因此給公司帶來損失的,應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承擔責任。

2、相對人為惡意的則合同效力待定

若合同相對人的主觀為惡意,即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簽訂合同的情況,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若公司對簽訂的合同進行追認,則該合同有效;若公司為在合理時間內對該合同追認或者明確不承認該合同的效力,則該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