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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法律1.54W
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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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屬於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一、哪些情形屬於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簡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無權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1根本無權代理;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權範圍進行的代理;4代理權消滅以後的代理。這些無權代理行為雖然具有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但由於行為人缺乏代理權,因而並不符合有權代理的要件。二、無權代理的合同有效嗎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這類合同儘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也就是説,本人的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有效。《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法律之所以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可因本人的承認而有效,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並非都對本人不利,有些無權代理活動對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徵,如無權代理人具有為本人訂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與本人訂立合同。問題的關鍵在於,無權代理人並無代理權限,如果本人事後承認該代理行為,實際上是事後補授代理權,從而可以使代理行為有效,如果本人認為無權代理行為對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認。尤其應當看到,因無權代理行為所訂立的合同並不一定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通常並非旨在追求合同無效的後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與本人之間形成合同關係。所以,經過本人追認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於維護交易秩序及保護相對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