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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構成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1、犯罪主體要件;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主體不能構成本罪。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這種結果發生。如果行為人是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合夥詐騙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則構成貪污罪或者詐騙的共同犯罪而不是本罪。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秩序和經濟利益。
4、犯罪客觀方面;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所謂“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是指行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簽訂、履行合同的義務,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物。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構成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