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頁 > 罪名庫 >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司法解釋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5.86K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四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 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概念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
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概念
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是指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
-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概念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概念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