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福林在任房山賓館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期間,於1996年7月-9月,私自以房山賓館的名義二次為立成工藝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立,在逃)向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房山支行申請貸款人民幣600萬元提供擔保。並簽訂了擔保合同,該二筆貸款到期後立成公司沒有還農行的本金及利息,立成工藝品有限公司也因1999沒有年檢於2000年被吊銷執照,孟凡立因涉嫌貸款詐騙在逃。後該筆貸款債權轉移給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由該公司負責追要該筆貸款本金及利息,至2002年8月20日長城公司對房山賓館的債權為10784721.2元。房山賓館於2003年10月28日被我院宣告破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於2003年11月10日以被告人王福林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王福林否認自己犯有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他的擔保行為也沒有給房山賓館造成損失;起訴書指控在沒有對房山區良鄉的“明福”酒樓進行審計、評估的情況下即以232萬元的價格承租“明福”酒樓,造成房山賓館經濟損失人民幣130餘萬元的指控也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一、1996年7、9月間,立成工藝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孟凡立夥同楊明芝(均在逃)先後兩次從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房山支行騙取貸款共計600萬元,被告人王福林身為房山賓館的總經理,在沒有調查、瞭解立成工藝品公司資質信譽也沒有經過房山賓館集體研究討論的情況下,擅自個人決定以房山賓館的名義為立成工藝品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房山支行貸款提供擔保,造成房山賓館1000餘萬元的經濟損失。二、被告人王福林在擔任房山賓館總經理期間,經班子成員研究,於1999年1月在沒有對房山區良鄉的“明福”酒樓進行審計、評估的情況下即以232萬元的價格承租了“明福”酒樓,經評估該酒樓裝修及設備為110餘萬元。
二、審理結果
最後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王福林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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