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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構成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一、怎麼樣才構成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怎麼樣才構成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14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二、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導致國家利益遭受極其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履行合同失職被騙就是屬於在簽訂的合同中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而被詐騙,這種行為同樣也會承擔法律的責任,但前提也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來證明案件的實施才能進行依法的判決,所以,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就要遵守法律條款,這樣才不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