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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動產與普通動產的區別

特殊動產指經濟價值較大,維持價值較強,在法律上採取特殊管理和保護的可移動的物。在我國,特殊動產僅指船舶、航空器、汽車等交通工具。普通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與不動產相對,一般指金錢、有價值的物品等。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特殊動產與普通動產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