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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郵電技術標準管理辦法

郵電部郵電技術標準管理辦法

郵電部郵電技術標準管理辦法

根據郵電技術政策的規定,必須統一各類郵電技術標準,加強管理,以加速實現郵電通信現代化,參照國家對標準化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1979]郵科字876號

頒佈時間:1979-12-01

實施時間:1979-1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郵電技術政策的規定,必須統一各類郵電技術標準,加強管理,以加速實現郵電通信現代化,參照國家對標準化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郵電技術標準是從事郵電技術工作必須遵循的技術文件,是對郵電通信網的技術體制、規劃設計、建設、維護以及郵電工業產品的質量規格等方面所作的技術規則和技術指標等的規定。

第三條 郵電技術標準的制定,要充分滿足通信網的使用要求,保證通信質量,密切結合實際可能,合理利用國家資源,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在有利於國際通信和對外貿易,又不影響我國權益的條件下,各項技術標準儘可能與國際通用的技術標準取得一致。

在有利於互相銜接,又有利於國家建設的條件下,郵電通信網與其他通信網的技術接口要取得一致。其他部分儘可能與國內兄弟部門的相關技術標準取得協商一致。

一、分類、分級

第四條 郵電技術標準分為下面幾類:

1.通信網技術體制及通信質量標準;

2.工業產品標準;

3.工程建設標準;

4.維護技術標準。

第五條 通信網技術體制,是保證各種信息在通信網上暢通,並滿足一定的通信質量所必須遵守的技術規則和技術性能。其主要內容是網路組織、分區制度、路由規劃及控制信號方式、編號制度、計費方式、服務質量標準、總技術要求和設備系列等。

第六條 通信質量標準是各種通信業務的服務質量水平。它包括接續質量、傳輸質量、技術接口、以及穩定可靠性方面的規定。

第七條 通信網技術體制和通信質量標準是制定工業產品標準,工程建設標準、維護技術標準的技術依據。

第八條 工業產品標準是對郵電部門生產的各類產品所做的技術規定,其主要內容是產品分類、性能技術指標、試驗方法、驗收規則、標誌、包裝、運輸等。

第九條 工程建設標準是郵電各類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等方面的技術規定。

第十條 郵電維護技術標準是對現行郵電通信網上正常運轉的各種通信設備及其通路所必須達到的質量要求所做的技術規定。

第十一條 高壓電力線對通信線的危險電壓和干擾電壓標準、電氣化鐵道對通信線路的危險和干擾電壓防護、通信線路和設備的防雷、設備接地、電源、環境保護以及有關基礎性技術標準可根據需要和從屬關係,分別歸入相關標準。

第十二條 根據標準的重要性和涉及面大小,郵電技術標準分為國家標準、部標準、企業標準三級。部標準和企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相牴觸。企業標準不得與部標準相牴觸。

通信網技術體制及服務質量標準一般應制定部級以上標準。

三、制定、審批、發佈

第十三條 為了便於標準化工作的開展,加強管理,設立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標準化業務工作。

第十四條 根據需要設立下列技術歸口單位:

1.電信傳輸研究所為電信通信網技術體制和服務質量標準的技術歸口單位;

2.郵政研究所為郵政通信網技術體制的技術歸口單位;

3.各郵電科研機構為郵電通信設備的技術制式體系的技術歸口單位;

4.郵電工業標準化研究所為郵電工業產品標準的技術歸口單位;

5.郵電部設計院為工程建設標準的技術歸口單位;

6.電信總局及郵政總局分別組織相關單位為郵電維護技術標準的技術歸口單位。

第十五條 電信傳輸研究所負責“CCITT”“CCIR”相應的技術對口工作;郵電工業標準化研究所負責“ISO”“IEC”相應的對口技術工作,並組織國內相關工作。

上述國際組織共同有關工作兩所應緊密配合、相互支持進行。

第十六條 技術標準的制定、審批程序如下:

1.由技術歸口單位,根據部歸口局組織制訂的標準化規劃計劃起草或組織有關單位起草標準草稿,通過調查研究和專業會議多次反覆討論,完成標準的送審稿。

2.送審稿送部內歸口局審定

(1)通信網技術體制和通信質量標準以及郵電通信重點設備的技術制式體系由科技局負責組織審定;

(2)工業產品標準由工業局負責組織審定;

(3)工程建設標準由基建局負責組織審定;

(4)維護技術標準由電信總局及郵政總局負責組織審定。

3.審定定稿後,部級以上標準送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審議,審議後報部批准。

4.部標準由部內各歸口局辦理髮布手續公佈施行。國家標準則由部報送國家標準總局審批下達。

5.郵電技術標準的綜合性工作由科技局負責辦理。

第十七條 根據需要,各項標準發佈時可定為試行或正式施行。

第十八條 企業標準的管理辦法,根據國家標準總局的規定另行制定。

四、貫徹監督

第十九條 各項標準一經發布,各級科研、生產、設計、施工、驗收、維護使用以及郵電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嚴格貫徹執行。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都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標準,凡因違反標準而影響通信質量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貫徹標準確有困難,要説明理由,提出暫緩執行的期限,經部批准後可以緩期執行或部分執行。

第二十一條 貫徹標準所必須的物質技術條件,各級相關部門應予以支持,以保證標準貫徹執行。

第二十二條 引進國外新技術新產品以及國內郵電新產品的採用和郵電新工程的設計建設,都要充分考慮標準化要求,進行必要的標準化審查。審查合格後才能應用。

第二十三條 部內各歸口局以及各省、市、區郵電管理局負責對現行的各種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工作由標準的技術歸口單位辦理。要經常向部提出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存在問題、改進建議,以及修改等報告。

五、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項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二年發佈的郵電工業產品和郵電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管理實施辦法停止執行。

部內各有關專業局,如需要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