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關於加強郵電部門幹部管理工作的意見
郵電部關於加強郵電部門幹部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郵電部門幹部管理工作,郵電部1994年8月15日特提出加強郵電部門幹部管理工作的意見。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4-08-15
實施時間:1994-08-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郵電系統幹部管理繼續實行郵電和地方雙重領導、以部為主的體制。各級領導幹部實行分級管理,即“下管一級”的原則。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和其他局級企業單位行政領導幹部職數為一正三副或四副,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原則上由行政副職兼任。省、自治區郵電管理局實行黨組制,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實行黨委制。黨政幹部可根據需要實行交叉任職。事業單位局級行政幹部職數原則上一正二副或三副。高等院校的局級領導幹部職數按國家教委的規定執行。
三、黨、羣領導幹部的配備按相關的規定執行。
四、實行領導幹部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擬提任職務的幹部,除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工作能力應達到擬任職務的要求外,還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擬晉升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2.擬晉升局級領導職務的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處級職務三年以上;
3.擬晉升處級領導職務的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級職務三年以上。
五、實行行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限和崗位輪換交流制度。凡在同一級別領導崗位任職滿十年以上未能晉升上一級別領導職務的,原則上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領導幹部在一個崗位工作滿五年以上(最長八年),一般應進行崗位交流或分工輪換,正廳局級幹部也應視情況進行交流。
六、郵電部門幹部任免要堅持按程序辦,要規範化、制度化。
1.凡擬提任的幹部,必須由人事部門進行全面考察,深入、廣泛地聽取各方面意見,寫出書面考察材料後,提交黨組(委)討論,杜絕幹部任職中的臨時動議現象。
2.局級幹部的任免必須由局級單位黨組(委)集體討論,以黨組(委)的名義提出書面報告,寫明任免理由及黨組(委)會討論的意見,並附黨組(委)會討論幹部任免的原始記錄及《幹部任免呈報表》和考察材料各二份,部人事司考察後報部黨組審批任免。
3.凡需報人事司和相關部門徵求意見的處級幹部的任免,各單位黨組(委)應事先向部人事司提出書面報告,寫明任免理由和黨組(委)討論的意見,並附《幹部任免呈報表》和考察材料各二份,待人事司和相關部門同意後,方可宣佈任免決定。
需向郵電部備案的幹部,由任免單位向部人事司提出書面備案報告並附《幹部任免呈報表》和考察材料各一份。
七、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單位幹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宏觀管理,對違反黨的組織原則和幹部工作紀律以及不符合規定的幹部任免,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有權予以糾正。
各單位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制定相應的規定,進一步加強郵電部門的幹部管理工作,以適應郵電通信建設更快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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