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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答: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等。律師解析:(1)締約人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就合同訂立者來説,締約雙方在締約的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互相保密等義務的行為。締約人一方如有上述違反義務行為時,就有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
(3)締約過失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如果另一締約人的損失非因對方的過錯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對方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順利訂立時就不存在締約過失。這裏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