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勞動合同鑑定蓋什麼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應當和勞動者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並且需要雙方在勞動合同文本上共同簽字或蓋章,對於公司而言,應該是法人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司的公章、合同章,如果法人代表授權其他人進行簽字或蓋章,也是有效的。
公司的公章、合同章、或者人事部專用印章是其內部使用章,需要經過該用人單位的授權方可使用,所以在勞動合同上加蓋這些印章,才會是有效的。但是勞動者在籤合同時要注意,這些章必須要經過公安機關備案,並且以公開的形式在公眾前進行公示後,才是合法有效的。此外,為了避免後期出現勞動糾紛時不必要的麻煩,勞動合同上應儘量蓋該公司的公司章,防止被用人單位迷惑蓋上一些其他無用章,這樣能最大程度上保證該章被認可的程度。
如果想讓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前提就是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一旦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法律,那麼後期出現各種勞動糾紛時,勞動者試圖保護自身的權益就將遇到極大的困難。
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務必注意合同的合法性,例如用人單位是否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是否能依法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否能對勞動者提供保護條件,是否能依法給以工資以及能否承擔相關民事責任。此外,務必確認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合乎法律要求和相關政策規定,確保工作內容不是違法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其程序、形式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前提,但是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那麼求職者的權益保護就會遇到困難。因此,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這一勞動合同主體須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工作。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如經協商一致採用書面形式等。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我國的勞動合同的訂立的,我國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時,訂立勞動合同,一定要確保合同的效力與法律保護力,這樣可以有效的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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