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恢復勞動關係如何執行?
對勞動關係的恢復是建立在當初因為一些意外情況而中斷了的,有些管理的特別正規的公司,其實如果員工本人有長假的話可以給予一定時間的假期,然後恢復勞動關係的時候,正常到用人單位上班報到即可。還有一種對於恢復勞動關係的執行,就是由國家有關部門強制介入的。那麼,在我國恢復勞動關係如何執行?
一、在我國恢復勞動關係如何執行?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委裁決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其關係的,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直接去用人單位處上班。只有法院執行庭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生效後,可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申請人寫一份強制執行申請書、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裁決書或判決書的複印件及對方的資產情況。強制執行階段,執行法官會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一般只會調查房產車輛和銀行賬户,如果查不到財產,法官會通知申請人要求提供財產線索,申請人不提供的,法官會發中止強制執行的裁定書,之後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才會恢復強制執行。
二、恢復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恢復勞動關係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委裁決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其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直接去用人單位處上班。
1、只有法院執行庭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生效後,可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2、執行費,對方承擔(個別地區要求申請人先墊付執行費,執行後再返還給你);
3、可以查封對方的銀行賬號、車輛、廠房、應收賬款等資產。所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申請人需要儘可能多的提供對方的銀行賬號或其他財產的信息,以供法院執行人員去儘快執行;
4、需要申請人寫一份強制執行申請書(法院有樣本,到那抄寫一份即可)、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裁決書或判決書的複印件及對方的資產情況。
強制執行階段,執行法官會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一般只會調查房產車輛和銀行賬户,如果查不到財產,法官會通知申請人要求提供財產線索,申請人不提供的,法官會發中止強制執行的裁定書,之後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才會恢復強制執行。
雖然法律上規定對於勞動仲裁機構的恢復勞動關係的這種仲裁結果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話,可以由法院強制執行。但是這種做法實際上對於恢復以後的勞動關係的處理也是非常不利的,因為勞動者跟公司相比,畢竟還是處於被管理的對象,所以在恢復勞動關係的這件事情上員工一定要靈活把握處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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