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僱了沒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索賠嗎?
大家都知道,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存在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做法實際上是損人不利己的,因為根據我國勞動法合同法,勞動者被解僱了沒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無理由單方拒籤,是要向勞動者賠償的。下面我為大傢俱體介紹下相關情況。
一、被解僱了沒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試用期內也應當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問題,雙倍工資的請求訴訟時效是逐月失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在1個月內的,不管誰不願意籤均不需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在此期間,單位不願簽訂合同而終止勞動關係,雖然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是,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構成違法解除,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超過1個月不滿1年的,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要看誰不願意簽訂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6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簽訂的話,不僅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而且如果用人單位要終止勞動關係,則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滿1年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終止雙方的用工關係
勞資雙方滿1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則勞資雙方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如果以勞動者不願意補籤合同單方解除的話,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而應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勞動者被解僱了沒簽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索賠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是過錯一方。在這裏建議大家在求職的時候,一定要謹慎,熟知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懂得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如果有其他問題,還請諮詢當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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