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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行工作違規被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在銀行工作違規被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一、在銀行工作違規被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具體解析:首先,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具體賠付的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其次,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根據規定,如果就此產生爭議的話,具體的解決途徑為: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如果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法條依據: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綜上所述,在勞動行為活動中,勞動者有時候會因為自己本身工作失誤而造成一些損失,企業單位會因此而主要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勞動者卻無法要求賠償,因為在此期間勞動者違反了勞動法中的失職的原則制度,因此勞動單位是有權且合法的解除其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