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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個人所得税是怎麼交納的

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就競業限制做出了約定之後,同時還需要約定清楚支付給員工的補償。那競業限制補償金作為員工收入的一部分,自然也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的。那按照規定競業限制補償個人所得税是怎麼交納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競業限制補償個人所得税是怎麼交納的

由於《勞動合同法》出台後,就離職競業限制補償金如何納税,國家並未出台配套政策予以明確,因此有了不同的理解。

第一種觀點: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財税[2007]102號)的規定,將離職競業限制補償金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二種觀點:應以《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和《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1]57號)作為離職競業限制補償金繳納個税的依據。

評析至今為止,“離職競業限制補償金”如何交納個人所得税尚處於法律適用真空地帶。筆者認為,對税收處理的盲點事項,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參照與此款項立法精神最為相近款項的税收政策來處理。

國税發[1999]178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財税[2001]157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那麼“離職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否可以計入“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中,按上述兩個文件計徵個人所得税呢?這可從對相關政策的梳理中得出答案。

國税發[1999]178號文件對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個税繳納問題予以明確,隨後國家税務總局和財政部又聯合出台了財税[2001]57號文件對[1999]178號文件予以補充。由於在上述兩個税收文件制定時,勞動法律法規並無"競業限制補償金"概念,故兩文件中未明確提及經濟補償收入中包括“競業限制補償金”。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財税[2001]57號文件中,對經濟補償收入的範圍作了開放式規定,不僅包括經濟補償金,還包括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該規定為類似事項的税收適用提供了依據。為此,“離職競業限制補償金”可作為經濟補償金中的“其他補助費用”。而且,採用“工資、薪金”項目對“離職競業限制補償金”計算個税,既可避免取得較少補償金並未能再次就業的勞動者承擔過重的税收負擔,同時,由於“工資、薪金"項目是超額累進税率,也能對獲得較高補償金的勞動者適用高税率,實現税收公平。

需要先看員工獲得的補償金數額究竟有多少,並不是只要獲得了競業限制補償的就一定要交納個税,這也是有一定的標準。實踐中,只有取得的競業限制補償達到了規定標準的,那才需要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