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解的定義是什麼?
一、破產和解的定義是什麼?
破產和解,是指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時,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清償達成協議,經法院審査認可後中止破產程序,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於避免破產發生,給債務人以重整事業的機會。與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產和解是強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債權人會議以法定多數通過和解協議,對反對的少數債權人也有法律效力。
二、破產和解的生效條件
1.破產企業在提出破產和解時,必須提出債務的清償方法等破產和解條件。關於和解條件的內容,要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平等,這是因為,破產和解既然是由法院進行的破產處理之一,那麼,債權人平等的理念當然要起支配作用。能成為該平等適用對象的人只限於一般的破產債權人。
2.破產和解的提供人或第三人沒有遵守破產和解條件而向特定的破產債權人提供特別的利益時,將被視為無效。
3.破產和解方案提出後,法院應對該方案是否由有資格的人提供或是否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等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時還要判斷是否存在法定駁回事由。
4.對於通過了法院審查的破產和解計劃,還需交付債權人會議表決。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日期由法院作出決定並公告,該召開日期必須在一般的債權申報之後。不過,在有特別申請時,法院可以合併會議召開日期和債權申報日期。在會議上有表決權的僅限於一般的破產債權人。破產和解提供人應在破產和解的召開日期到場提供破產和解方案。這種提供的含義,應是向債權人提供破產和解契約。所以,在會議上由法定多數債權人表決認可破產和解條件的話,可以理解為這是債權人方面對破產和解契約的承諾。認可破產和解的要件是,持有表決權的出席會議的債權人過半數,而且其債權額必須得到持有總債權額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債權人的同意。
5.若債權人會議否決了破產和解方案,即意味着要繼續進行破產程序;對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方案,還需要移送到法院進行確認。之所以在債權人會議上通過的還要得到法院認可,是因為破產和解的效力對少數反對破產和解的債權人也具有強制力的緣故,因此,這種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破產和解的合法性。
破產和解的適用是比較常見的,其本質上是對公司企業的生產經營問題進行協商處理的,但相關情況是需要與債權方進行充分的協商後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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