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解是什麼意思,有什麼規定?
一、破產和解是什麼意思,有什麼規定?
破產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延期償還和減免債務問題達成協議,中 止破產程序的一種方法。和解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條件,而這種法律行為不僅需要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裁定認可,方能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
二、宣佈破產債務怎麼辦?
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向法院申請破產後,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請債權,由破產財產償還;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餘下債務不再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企業法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申請破產之後,公司的債務由破產的財產進行償還。如果破產人沒有財產可還債務,法院可以進行終結宣判,餘下的債務將不再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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