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解協議有什麼規定
一、破產和解協議有什麼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提出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也可以根據債權人、債務人的具體情況向雙方提出和解建議。
和解協議草案應當具有下列內容:第一,清償債務的財產來源;第二,清償債務的辦法;第三,清償債務的期限等。被申請整頓的企業如果要求減少債務的,還應當寫明請求減少的數額。
和解協議生效的條件與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和解協議生效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由被申請破產企業與債權人會議協商一致;二是和解協議必須經法院審查後認可。前者為和解協議生效的實質要件,後者為和解協議生效的形式要件,兩者缺一不可。
和解協議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所達成的履行義務的一種特殊民事合同,一旦達成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便將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審查認可後,應當由人民法院發佈公告。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協議生效後,產生兩個方面的法律後果:一是中止破產程序,如果債務人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即進入整頓階段。二是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都必須遵守協議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如果債務人不按和解協議規定的內容清償全部債務的,相關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是在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後,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才達成和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破產宣告的裁定,並公告中止破產程序。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的,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破產程序。
二、企業破產和解協議的執行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根據債權人、債務人具體情況向雙方提出和解建議。
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前,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由人民法院發佈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後,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破產宣告裁定,並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債務人不按和解協議規定的內容清償全部債務的,相關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的,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破產程序。
和解協議系在破產宣告前達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恢復破產程序的同時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當公司無法再經營下去的時候,如果申請了破產,是肯定會對股東、債權人以及對市場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為了減輕這些影響,在破產程序沒有結束之前,債權人可以申請和解,法院也可以建議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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