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仲裁裁決分為哪幾種?
我國的仲裁裁決分為以下四種:
1、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出的裁決。《仲裁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 出的裁決。
4、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二、仲裁裁決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決是由仲裁庭作出的。獨任仲裁員作出仲裁裁決;合議仲裁庭作出進行的審理,則由3名仲裁員集體作出仲裁裁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由合議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時,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
1、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是裁決的一項基本原則,即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也是仲裁時間通常適用的方式。我國《仲裁法》第53條規定: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所謂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是指仲裁庭的3名仲裁員中至少兩名仲裁員的意見一致,如果3名仲裁員各執己見,無法形成多數意見時,即無法以此種方式作出仲裁裁決。
2、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是在仲裁庭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的情況下所採用的作出仲裁裁決的方式。《仲裁法》第53條規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綜上,我們國家的仲裁併不是隻有單一的仲裁形式,針對現實中出現不同的情況,仲裁庭會機動性地做出裁決,比如現實中可能會有人申請了仲裁卻沒有及時到場參與整個仲裁的過程,此時仲裁庭依然會根據已有的證據作出公正的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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