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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解流程有什麼步驟?

一、破產和解流程有什麼步驟?

破產和解流程有什麼步驟?

(1)和解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2)和解協議的成立。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程序終結。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並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並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若和解不成,轉為破產程序。

二、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的關係?

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之間既有橫向的並列關係,又有縱向的包含關係。

(1)橫向的並列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破產清算、重整、和解具有相對獨立性,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

(2)縱向的包含關係

在提出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破產清算後,當事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

和解、重整成功,則完全結束破產程序,如果和解或重整不成功,或和解協議與重整計劃不能被法院認可,則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宣告破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綜上所述,公司在破產之後,可以先向法院提出申請,讓法院對自己的財產進行結算。同時,在公司的運營過程中,一定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經營,不得存在違規經營的現象,更不可以私自挪用公款,補缺公司的虧空。同時,在經營出現問題的時候,也可以提前想辦法解決。

標籤:流程 和解 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