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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補償金的標準是多少?

企業破產補償金的標準是多少?

企業破產補償金的標準是多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公司破產,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首先是補償員工應得收入。員工應得收入的支付順序:

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户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於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

職工的安置費不同於職工因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而得到的補償金,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得到的補償金依據的是勞動法的直接規定,適用於所有的企業;而企業的職工安置費根據的是國務院有關國有企業破產兼併等的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個別地方政府的規章的規定,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且其僅適用於國有企業破產改制中的職工。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根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該補償金請求權可以參照《破產法》的規定作為第一順序清償的破產債權參與企業的破產分配,而職工安置費則不適用該規定。最後最大的區別在於,職工的補償金是由企業負擔的,屬於勞動法上的法定責任,對應的是職工的補償金請求權;而職工的安置費雖然一部分體現為企業負擔,但根本上屬於政府就破產企業職工就業安置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職工只有在自願選擇一次性發放安置費的時候才存在安置費請求權。

根據國發(1997)10 號文的規定,除了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破產企業的破產外,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不由企業負擔,而只能從當地政府補貼、民政救濟和社會保障等渠道解決,所以它不像職工的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及其他債權一樣要由破產企業來負擔;而且職工安置費並不是都作為安置費一次性發放給職工的,而是會用於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發放基本生活費等等就業安置用途。所以一般情況下,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費並不從企業破產財產的變賣中來支付,因而也就不會和企業的破產債權人的利益存在衝突。

但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即國發(1994)59號文,以及國發(1997)10 號的規定,在這些試點城市中納入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破產時,其職工安置費由企業負擔。根據規定,破產企業在轉讓其土地使用權後,應從轉讓所得中優先支付企業的職工安置費,即使是該土地使用權已經設定了抵押的,也應該優先支付職工安置費後再用於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如果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不足以支付安置費用的,則由企業其他財產的轉讓所得中撥付,且先從未設定抵押的財產轉讓所得中支付,不足的再從已設定抵押的財產轉讓所得中支付。最後仍不足的,則根據企業的隸屬關係由同級政府負擔。因此,對於納入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的破產來説,職工安置費不僅優先於破產法上規定的破產債權,甚至還優先於設定了擔保的債權,在順序上更接近於破產費用。

企業如果倒閉了員工將會沒有自己生活保障和來源,對於這種情況是不允許發生的,所以企業倒閉之後照樣要支付員工的補償金額,補償金額的多少是根據自己在企業工作的時間來決定的,一般是每工作一一年要補償一個月的工資。